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执15-1号

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李文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李文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德,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文德。申请执行人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洛民二初字第65号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李文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李文德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李文德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0万元。本案在诉讼中所查封的房产,因在银行抵押,不便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李文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俊江

审 判 员 张 钊

审 判 员 张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郭一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