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504号原告陈苏妹,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委托代理人龚星银,湖南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生景,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委托代理人向卓云,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前湘,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苏妹与被告熊生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熊生景向本院提出本案不属本院管辖的异议,经查明本案的被告熊生景自2007年1月4日起居住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副食批发城背后杨家田(即经常居住地为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195号,且该案侵权行为地亦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段,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元洪
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
人民陪审员 舒朝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潘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