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7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负责人曲志勇,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系该银行客户经理。被告惠振东。被告高丽霞。被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芬,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惠振东、高丽霞、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代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青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