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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执69号

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秀兰,岑学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6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发德,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秀兰,女,1955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

被执行人:岑学胜,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秀兰、岑学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6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黄秀兰、岑学胜已经将执行款缴纳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至此,本案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026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6执69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党家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