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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366号

张家佳与郑兆圆、林明春、庄长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佳,郑兆圆,林明春,庄长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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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佳,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郑兆圆,男,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林明春,男,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庄长绥,男,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张家佳与郑兆圆、林明春、庄长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庄长绥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郑兆圆和张家佳达成和解协议,经调查,林明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周冬冬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