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4行审174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宜城市卫计局),住所地宜城市情侣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18633-0。法定代表人龙彩葆,宜城市卫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代收法律文书、参加执行活动。被执行人李兴龙,男,生于1987年9月16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王集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宜城市卫计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宜城市卫计局于2015年12月28日对李兴龙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理发经营活动作出的宜卫公罚字[2015]第10017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城市卫计局作出的宜卫公罚字[2015]第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宜城市卫计局对李兴龙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本院认为,宜城市卫计局对李兴龙作出的宜卫公罚字[2015]第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李兴龙作出的宜卫公罚字[2015]第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850元及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本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权
审判员 王爱美
审判员 李 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