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由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伍文毅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
书记员高俊担任记录。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7日至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沅陵县凉水井镇李家巷村溪滩边搭建的简易棚子内,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明钱宝”猜单双的方式组织附近居民聚众赌博,每天的参赌人数达数十人以上,并从中抽头营利共计3万余元。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违法所得25000元。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赌具物证照片;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杜某某、吴某某、潘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姚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委托沅陵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沅陵县司法局于同年8月16日对被告人李某某做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违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判处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沅陵县司法局认为可对被告人李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李某某所退违法所得的赃款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伍文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高 俊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