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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772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77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中宇,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某某,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诉称,2013年10月9日,被告姬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A×××××轿车,在泌阳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李彦玲死亡,后李彦玲家属将原告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11万元,同时判决原告在赔偿后可向被告姬某某进行追偿,因原告不服泌阳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案件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现一、二审判决均已生效,原告也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支付保险赔偿款的义务。原告在依法赔偿后,依照已生效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90号及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472号,向被告进行追偿。因此原告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垫付款11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姬某某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逾期未提交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姬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A×××××轿车沿泌阳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寿保险公司门前时,与同向李彦玲驾驶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彦玲死亡,被告姬某某驾车逃逸。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姬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豫A×××××轿车在原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3年10月14日,李彦玲近亲属将原告阳光保险公司诉至本院,经过审理,本院作出(2013)泌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判决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李彦玲近亲属11万元,阳光保险公司有权向姬某某追偿。阳光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1月24日,原告阳光保险公司将11万元汇入泌阳县人民法院账户。原告因此向被告姬某某主张追偿权,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姬某某无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原告阳光保险公司为此已经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了1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阳光保险公司依法有权在赔偿范围向被告姬某某追偿。故原告阳光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姬某某支付原告保险垫付款11万元,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姬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垫付款人民币十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专

代理

审判员  吕 楠

人民陪审员  张坤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