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565之一号原告王会群。被告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群与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会群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鄂0683民初156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东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枣阳北城支行的银行存款66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王会群与被告张林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王会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林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张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东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枣阳北城支行的银行存款66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东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枣阳北城支行的银行存款6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