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第2577号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组织机构代码:20999650-7。
法定代表人:陈双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学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小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