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北厍镇元鹤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平,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文彪。
上诉人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文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 刚
代理
审判员 俞 渊
代理
审判员 姚栋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