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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5171号

王竞上诉徐文敏等用益物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当事人
王×1,徐×1,郭×1,郭×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1,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1,男,1951年9月6日出生。徐×1、郭×1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素平,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众屹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员工。徐×1、郭×1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洪,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2,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映菲,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徐×1、被上诉人郭×1、被上诉人郭×2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5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1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上诉人王×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洁芳

审 判 员  刘国俊

代理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