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1,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1,男,1951年9月6日出生。徐×1、郭×1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素平,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众屹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员工。徐×1、郭×1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洪,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2,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映菲,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徐×1、被上诉人郭×1、被上诉人郭×2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5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1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上诉人王×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洁芳
审 判 员 刘国俊
代理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