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05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林。
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树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89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立案之前,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费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25日,以与李树林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盛刚
代理
审判员 康 炜
代理
审判员 乔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