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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400号

王京旭与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京旭,王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400号申请执行人王京旭。被执行人王永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京旭与被执行人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