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528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赵萍。被执行人浙江锐普环保���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钱钢。被执行人绍兴县欣悦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叶敏。被执行人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川。被执行人浙江明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程建江。被执行人程建江。被执行人钱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程建江所有的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31幢260号,建筑面积184.3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64.0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8月9日,竞买人章幼红以35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程建江所有的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鸿通金都公寓31幢260号,建筑面积184.3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64.0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绍房权证袍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市国用(2010)第15682号,内容详见杭厦房[2016]估字第HZ100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归买受人章幼红(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章幼红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章幼红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