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686号原告赵继强,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周学文,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赵继强与被告周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学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继强撤回对被告周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继强负担。
审判员 祝玉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