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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686号

赵继强与周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继强,周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686号原告赵继强,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周学文,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赵继强与被告周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学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继强撤回对被告周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继强负担。

审判员  祝玉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