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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761号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76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于浙江省三门县,农民。2005年7月5日因防碍公务被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1日至同月29日间,被告人陈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路威尼斯浴池2楼棋牌室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扑克牌“十三道”形式聚集李某均、齐某、应某等人赌博,从参赌人员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1500余元;同月29日晚,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并抓获陈某等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出非法所得计1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周某、王某、曾某、丁某、崔某、李某均、齐某、应某、阮飞剑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暂扣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5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悉数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予以追缴,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慧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