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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648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与被告吴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吴铃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64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负责人孙亦武,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吴铃英,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诉被申请人吴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铃英银行存款368804.5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吴铃英银行存款368804.5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 毅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