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880号原告容易伟,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发根,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温根水,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容易伟与被告陈发根、温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容易伟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容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容易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光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斌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