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陈娟。被执行人廖清明。被执行人湖南省凯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雅芳。申请执行人陈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清明、被执行人湖南省凯城置业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与二环线交汇西南角第6栋9层902号房归原告陈娟所有,被告廖清明与湖南省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娟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廖清明、湖南省凯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清明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与二环线交汇西南角洪山家园6栋902号房(预售合同号:20075758902)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廖清明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与二环线交汇西南角洪山家园6栋902号房(预售合同号:20075758902)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陈娟(公民身份号码为××)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陈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属登记及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夏记香执行员 曹 慧执行员 周 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