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558号
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号1幢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79904134。
法定代表人:肖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群华,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群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溢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