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1322号原告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楼居委会八里院组。代表人程传秀,任组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大民,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孟盟,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楼居委会八里院组(以下简称八里院组)诉被告程大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浩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里院组的代表人程传秀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磊、被告程大民的诉讼代理人孟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里院组诉称,被告系原告村组的村民。被告多年前承包村里的集体土地,进行经营鱼塘养殖,现该合同已经到期,但是被告拒不退回村组的集体土地,该土地现被被告给他人交换使用,且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土地私自与他人交换使用,致使村组无法行使土地管理权和使用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等人要求返还土地无果。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用村组的集体土地0.32亩;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大民辩称,该土地是属于村组所有,但是我耕种了多年,是我与其他人进行了土地更换的,这块地是我用我的耕地给我村民程传里、刘珍二人更换的,如果刘珍和程传里愿意将我的耕地返还给我,我愿意将这块土地返还给村里,否则我不同意返还该土地。
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大民系原告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楼居委会八里院组村民。原、被告因位于原告村庄村南角的一块土地产生了争议,该土地不属于八里院组家庭承包的土地范畴,该争议土地的四至为:东至大路、西至程传勇耕地、北至路埂、南至程传勇耕地,南北长21.5米,东西宽9.9米,共计0.32亩,原被告均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将该块土地交回村组,但被告拒绝交出土地。为此,原告具文起诉,将此案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位于原告八里院组,应属于八里院组所有,该土地不属于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耕地,因此,原告可以行使所有权,有权收回该土地,现原告请求被告程大民返还该土地,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的该土地是和别人换的,只要别人把土地还给他,他便把土地还给村组,否则不愿意返还该土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大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楼居委会八里院组村南角所争议的土地(东至大路、西至程传勇耕地、北至路埂、南至程传勇耕地,南北长21.5米,东西宽9.9米,共计0.32亩)返还给原告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楼居委会八里院组。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大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