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4)通执字第209号 通江县土地储备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勇霖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通执字第20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将你单位应返还四川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在竞买地块时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的242875元,暂停支付,时间三年(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 附:(2014)通执字第20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通江县 联系人:石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