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717号原告欧阳军,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郑家金,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军与被告郑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家金的银行存款10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钟某某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建筑面积36.74㎡)的房屋为本案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军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郑家金的银行存款10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邦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