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兵兵(绰号小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73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15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辩护人唐恒,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兵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张灵芝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及诉讼代理人代红涛,被告人马兵兵及辩护人唐恒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张灵芝以与被告人马兵兵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所提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另行准许。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马兵兵和马思国到东莞市东坑镇丁屋村“东部快线”网吧,见到肖某和被害人刘某乙一起在该网吧上网,马兵兵认识肖某,就上前抱了肖某一下,因此与刘某乙发生争吵。刘某乙遂打电话叫程某、贾某和张某甲、高某、史某过来,马兵兵见状立即与马思国返回东坑镇小塘新围村200号出租屋501房纠集马继庭、马志勇(两人均已判刑)和马磊(另案处理),携带西瓜刀、水果刀、双截棍等工具返回现场。双方在东坑镇丁屋村先益电子厂旁路段相遇,随即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马兵兵持水果刀砍中被害人程某的左手臂、贾某的左手指,又与分别持西瓜刀的马继庭、马志勇砍刺刘某乙的右背部、右胸部等处,后逃离现场。刘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38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右胸部致心脏、肺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兵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张某甲等证人的证言,程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作案工具双截棍等物证,指认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马兵兵及马继庭等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兵兵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马兵兵提出:其没有抱肖某,其有拿出水果刀但没有捅人。辩护人唐恒提出:1、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错过;2、马兵兵是激情犯罪;3、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兵兵用水果刀捅刺过被害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4、马兵兵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5、马兵兵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马兵兵及辩护人唐恒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马兵兵、被害人刘某乙(男,殁年19岁,河南省商丘市人)和肖某等人在东莞市东坑镇丁屋村“东部快线”网吧上网,刘某乙和肖某坐在一起。马兵兵与肖某相识,遂上前与肖某打招呼,过程中与刘某乙发生争执。刘某乙遂打电话叫程某、贾某和张某甲、高某、史某等人过来,马兵兵见状返回东坑镇小塘新围村200号出租屋501房纠集马继庭、马志勇(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携带西瓜刀、水果刀、双截棍等工具返回。双方在东坑镇丁屋村先益电子厂旁路段相遇,随即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马兵兵持水果刀砍中被害人程某的左手臂、贾某的左手指,又与分别持西瓜刀的马继庭、马志勇砍刺刘某乙的右背部、右胸部等处,后逃离现场。刘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38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右胸部致心脏、肺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兵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东坑镇丁屋村先益电子厂旁边路段。在先益电子厂旁边的人行道的一棵树的旁边处地上发现有一些点滴状的血迹,人行道旁边的水泥公路路面上发现有两个长方形的西瓜刀纸刀套和一块黑色手机电池外壳部件,沿骏达路往东面,在公路上发现一块黑色手机外壳部件,在距离第一现场约五十米处的一幢在建住宅工地侧边的路边处发现有大量点滴状血迹,旁边泥地处发现有一块黑色的“CECT”牌手机显示屏外壳部件,在一堆沙子旁边发现一大滩血迹,并发现一包红色硬盒装“红双喜”香烟,血迹旁边发现有一条双截棍。现场提取西瓜刀纸刀套两个,黑色手机外壳部件三块,双截棍一条,红双喜香烟一包。2、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马兵兵等人出租屋内的情况。(二)物证双截棍一条、西瓜刀纸刀套两个:系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告人马兵兵等人的作案工具及刀套。(三)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乙左肩部见一处1.5cm创口,深达皮下;右锁骨区见一处2.6cm创口,深达肌层;右背部见一处9cm创口,深达皮下;右胸部见一处12cm创口,深达胸腔;上述创口均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鉴定意见为:刘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右胸部致心脏、肺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兵兵于2015年12月14日到公安机关主动归案的情况。2、被害人身份材料:证实被害人刘某乙的身份情况。3、调查函、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马兵兵的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无前科。4、调查函:证实同案人马继庭、马志勇的身份情况。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提取了西瓜刀套2个、手机外壳3块、双截棍1条、红双喜牌香烟1包。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马继庭、马志勇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五)视听资料1、审讯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马兵兵的情况。2、指认现场录像:证实被告人马兵兵指认现场的情况。(六)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17时40分许,我、宝玉(贾某)、亚楠、高朋(高某)在东坑镇角社村附近玩,不知是“宝玉”还是“高朋”接到刘某乙的电话,称刘某乙在东部快线网吧遇到几个好“叼”的广西仔,广西仔要找人打他,叫我们过去帮忙打架。于是,我们坐车到东部快线网吧,当时刘某乙和一女子在门口等我们。我们说了一会,就沿着人行道往先益厂方向走。大约18时许,我们走到先益厂旁边的路上,对面过来七八名男子,刘某乙认识是说要打他的人就走过去,我们在后面约五米。对方一个染黄色头发的男子带人走到刘某乙面前,刘某乙和他们吵了起来。黄发男子推了刘某乙一下,从腰间拿出一条双截棍,被刘某乙夺了过去。刘某乙用双截棍打到黄发男子的颈部,对方另外几个人从身上拿出刀具(有西瓜刀、弹簧刀)。我们本来想冲上去的,但也不敢接近,程某不知从何处出来叫刘某乙走,但刘某乙没走。对方就追着刘某乙打,我们几个分散跑。过了一会,我们看到对方的人往小塘方向跑了,我们回去看到刘某乙受伤倒在地上,程某也受伤了。我们就叫救护车、报警。刘某乙说是因为对方一个广西仔抱了和刘一起的女子一下,后来吵了起来,对方说要打刘某乙,刘就叫我们过来帮忙。辨认笔录:经辨认,张某甲辨认出同案人马志勇就是参与打架的其中一名男子。2、证人肖某(曾用名霍真真)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16时,我和张某乙在东部快线网吧碰见老乡刘某乙,我们三人坐在一排上网。17时许,我感到一名男子在我背后站了两三分钟,我就叫他走开,他没说话就走了,我没注意看他的样貌。过了七八分钟左右,我看电影时听到刘某乙和站在我和刘某乙中间的一名男子吵架。我一看该男子是冰冰(被告人马兵兵),就叫双方不要吵。“冰冰”对刘某乙说“你很串啊”,刘某乙就说“是又怎么样,是不是想单挑”。接着刘某乙就打电话叫人来帮忙打架,“冰冰”就走出网吧,好像是找人来打架。接着,刘某乙买了汽水等,叫我和他出去,我就跟着他离开网吧。我们刚走出夜市门口就碰到刘某乙叫来的七八名男子,刘某乙把汽水给他们喝,然后一起向先益电子厂方向走去找“冰冰”打架。我们走到先益电子厂右边的公路边时,碰上“冰冰”带来的七八名男子。之后,刘某乙就和“冰冰”打起来,我叫他们不要打,他们不听。接着,双方叫来的人也打起来,我非常害怕就转身走了。我回头看见打架的人往先富电子厂方向过去,我又回去找刘某乙。当我走到先富厂附近一建筑工地时看到刘某乙躺在地上,全身是血。刘某乙是我的老乡。“冰冰”自称是广西桂林人,我是在2007年11月1日在东部快线网吧上QQ时认识的,我只见过他两次,分别是11月5日和9日。刘某乙和“冰冰”具体因为什么事打架,我不清楚。辨认笔录:经辨认,肖某辨认出被告人马兵兵就是“冰冰”。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17时许,我和肖某一起到东部网吧上网,我在QQ上见到刘某乙也在线,20分钟后就下线。我没有在网吧见到刘某乙,不知道他在哪上网。17时30分许,我和肖某也下线,我在电话亭打了个电话,肖某先走了。打完电话后,我沿着先益电子厂侧面的人行道走,走了50米左右见到很多人看热闹,我也走过马路看,就看见刘某乙面朝上躺在地上,浑身都是血。我和刘某乙之前只见过一次面,第一次是10月1日在东部网吧。4、证人高某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17时许,阿狼(刘某乙)打电话给张某甲,大致意思是他遇到麻烦了,叫我们过去帮忙。当时,我、张某甲、贾某、史某就离开出租屋,来到东部网吧找刘某乙。刘某乙带着一名女孩子走在前面,我们几个人跟着。走到先益电子厂大门口旁边时,对面来了七名男青年。走近时,刘某乙和对方讲话,我们走在后面不知道谈了什么。大概讲了几句话,B男子(头发染了黄色)从身后拿出双截棍,刘某乙将双截棍夺过来,顺势打了B男子的后脑勺。另外的男子见刘某乙反抗就拿出刀来,我见A男子从手臂里掏出一把不锈钢的西瓜刀,我连忙逃跑。我、张某甲、史某跑得快没被砍到,刘某乙和贾某跑在后面被砍到了。当时刘某乙是一个人往先富厂方向跑,我们是往先益厂大门口方向跑。A男子上身穿黑色长袖T恤,下身穿一条白色休闲裤,手持西瓜刀。B男子头发染了黄色,上身穿一件白色长袖休闲衫,下身穿一条白色休闲裤。5、证人史某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17时许,我和程某、贾某、高某在一起,贾某接了一个电话,接完后对我们说刘某乙在东部快速网吧有点事叫我们过去,我们一起去找了张某甲然后一起到网吧那里。我看见刘某乙在先益电子厂旁边和几名男子在争吵。贾某和程某就跑过去,我和张某甲、高某在后面走。贾某和程某走到刘某乙那里时,他们就突然散开了,我看见1号男子(黄头发)拿了一把弹簧刀(约长10cm),我就跑了。停下来时,我发现程某左手受伤,贾某的左手指也受伤。后我们在先益电子厂对面的工地发现刘某乙躺在地上被人砍伤了。6、证人朱某甲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17时50分许,我在东坑镇先富厂旁一建筑物门口做事,听到身后有声响,转身看到1号男子(刘某乙)仰卧在地上,右手持双截棍,右侧站着2号男子(约20岁,穿深色长袖外套,带白竖条的深色运动裤),左侧站着3号男子(约18岁,穿白色短衬衫、蓝色休闲裤)、脚附近站着4号男子。2、3、4号男子用脚踢打1号男子,1号男子躺在地上持双截棍还击。2号男子用西瓜刀砍了1号男子后背两下,当场流了血,后来2-5号男子就逃跑了。后有人过来扶1号男子。2、3、4号男子各持一把西瓜刀。1号男子的胸部有受伤流血,但我不清楚是怎么受伤的。7、证人陆某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18时许,有两名男子从我的店门口对面匆匆往东坑车站跑去,其中一名男子穿黑色长袖上衣,深色裤子,手里拿着把刀(西瓜刀,刀刃30厘米左右,刀宽5厘米左右),另一名男子深色上衣。过了一会,我听说不远处有一个人被捅伤。8、证人朱某乙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17时50分许,有两名男子各持一把西瓜刀从东坑镇先富厂侧边马路跑过来,后向我的士多店后面的巷子逃跑。后来我听说在先富厂侧边马路上有一名男子被砍到在地。两名男子穿蓝黑色衣服,年龄大概20岁。9、证人彭某(出租屋二手房东)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18时许,我在出租屋二楼值班室吃饭时看见一名男子(小马兵兵)匆匆地跑上楼去,我就出门口,发现地上滴了很多血。我一直沿着血迹走到501房,我便敲501的门,问一名租客(大马兵兵)是否有一名受伤男子进了他房间,那租客说没有。当时他只开了一半房门,我没有进去看。10、证人唐某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20时许,同厂员工大马兵兵告诉我,小某(被告人马兵兵)、马磊、马思国等一帮老乡拿刀在先益厂后面路段砍了一个河南籍的男子。我问大马兵兵有没有参与砍人,大马兵兵说没有,当时不在场。20时45分许,大马兵兵对我说他与马齐政等3人马上要走,并叫我如果派出所问到的话,就隐瞒此事,不要告诉派出所的民警。12日晚,我带民警在小某的出租屋搜到一套带血迹的白色运动服,是小某的,案发前见他穿过。11、证人马兵兵(绰号拽兵,称大马兵兵)的证言:2007年11月9日17时许,我和马磊、马继庭、马志勇在出租房里,“小某”(也叫马兵兵,和我同名同姓)、马思国突然回到出租房说在东部快线网吧与“霍真真”的朋友(刘某乙)吵架,要去和对方打架。接着小某、马思国、马继庭、马志勇在出租房里拿了两把水果刀、一把小刀和双截棍出去了,马磊接着也出去了。半小时后,小某跑回出租屋,右手受伤流血,对我说想逃跑。当时房东还上来问了一下。接着,唐小伍、马杰、阿锋也到了我的出租屋,和小某一起走了。19时许,我回先益电子厂上班,害怕对方因此事报复我们,就和马威、马执政一起请假出厂,于次日2时许去了塘厦跟小某等人会合。在塘厦时,我问小某打架的过程。小某、马思国告诉我,小某在网吧抱了一下霍真真,与霍真真的男朋友吵起来,对方打电话找人过来,小某、马思国就回来找老乡了。后来小某等人在东坑镇先益电子厂与先富厂之间的路段碰见了对方那名男子跟六、七名男子走过来,霍真真的男朋友问小某想怎么样,并动手打了小某一拳。对方几名男子也围住小某,小某拿出一条双截棍想打霍真真的男朋友,但双截棍脱手掉在地上。接着,小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小刀向围住他的几名男子乱挥了几下。霍真真的男朋友从地上捡了那条双截棍,马志勇围过去,霍真真的男朋友就向马志勇头部打了一棍。接着,小某、马思国、马继庭、马磊等人都追着霍真真的男朋友打,后来该男子被马继庭追到,马继庭用西瓜刀向他后背砍了一刀。对方几名男子发现马继庭、小某有刀就分散逃跑了。霍真真的男朋友逃跑时被路边的石头绊倒在地上,小某跑过去用小刀向他的身上刺了一刀(具体位置不清楚)。接着,马志勇也追上来用西瓜刀向霍真真的男朋友上半身砍了三刀(其中两刀砍不进衣服,后面一刀看见有血渗出来)。后来,小某等人就往旁边的巷子逃跑了。在塘厦时,小某等人商量去深圳弄点钱逃跑,我们于8时许离开塘厦,马思国、马威、马执政去了深圳市平湖区找马威的妹妹马利兵,马继庭、唐小伍、马志勇去了深圳市石岩区找马继庭的姐姐,我和小某、马磊去了深圳市龙华区找我的朋友谷润发。但我向谷润发借不到钱,小某就找小某的表姐借了几百元,一起逃到桂林。后来我主动到全州市公安机关反映本案情况。我对唐某说过小某等人打架的事。辨认笔录:经辨认,马兵兵(大马兵兵)辨认出被告人马兵兵就是小某,辨认出了马继庭、马志勇等人。1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2007年11月14日20时多,我在桂林新概念网吧上网,马继庭在另一个网吧用QQ联系我,让我去那个网吧见面。见面后马继庭、马志勇对我说5个人在东坑镇和对方8个人打架,对方一人被砍倒在地,才跑到桂林,并问我有没有地方可以住。15日晚,我就把马志勇等人带到我住的地方。16日15时,马继庭先走了,当日我和马志勇在网吧上网时被抓了。我跟马某乙说起过马志勇、马继庭砍人的事情。1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2007年11月16日,老乡马元元打电话让我到桂林找工作,我从全州坐车到桂林汽车小站下车,刚好遇见马继庭。接着我就去了马元元出租屋,见到马某甲、毛衣(马志勇)在马元元的出租屋里。后来马某甲带我出去找工作,路上对我说起马继庭、毛衣在广东砍死了人。晚饭后我和马某甲、毛衣到附近网吧上网,22时许被抓。1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刘某乙是我儿子。我已经辨认了刘某乙的尸体。(七)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程某的陈述:2007年11月9日16时许,我走到先益厂旁边的一小路时,看到朋友“狼”(刘某乙)与一个黄发男子吵架,“狼”的旁边有个女孩子。吵着吵着,双方就打起来了,“黄毛”一方有五六个人一起动手打“狼”。我上前将“狼”拉开并叫“狼”快跑。“黄毛”从袖子里拿出一把刀砍中我的左前臂外侧,我就立刻跑开了,“黄毛”等人继续追“狼”。我见到没人追我就停下来。我又调头去看“狼”有没有跑掉,跑到先益厂后面的一个路口时我看见张某甲正在找“狼”。我们一起找发现“狼”躺在路边的地上,胸口流出很多血。我们就马上报警了。“黄毛”拿了一把刀,和他一起的五六个男子中还有一名拿着一副双截棍,一名拿着一把匕首。我听张某甲说是因为“黄毛”在网吧占“狼”的干姐便宜,“狼”是替干姐出气。“狼”和“黄毛”打架时,“宝玉”(贾某)、张某甲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都看到了,当时见到“黄毛”那边拿了刀不敢上去帮忙。2、被害人贾某的陈述:2007年11月9日17时许,我和程某、高某、史某走到东坑镇角社村时,我接到张某甲的电话,说刘某乙在东部快线网吧跟人吵架,让我去看一下。我就和程某等人找到张某甲,然后一起去东部快线网吧找刘某乙。一下车,我看到刘某乙在先益电子厂旁边和六七名男子吵架。我和程某走过去,我叫他们不要吵有事慢慢说,拉了刘某乙一下。对方一名黄发1号男子一拳打到我的胸部,又拿出一把弹簧刀来,我转身就跑,这时我的左手小指被黄发男子砍伤。1号男子追了我约3米就不追了,我回头看见程某左手被砍伤,而1、2号男子和两名男子追着刘某乙往对面的工地里跑。约30秒后,对方几名男子往小塘村方向跑,我们到工地里见到刘某乙躺在地上,胸部被人砍伤,流了很多血。(八)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马继庭的供述:2007年11月9日17时30分许,马兵兵(小某)回到我们租住的出租屋里说,在“东部快线”网吧与一名外地男子发生争吵,给人欺负了。马兵兵叫马志勇、马磊、马思国和我一起去打架。马志勇和我各持一把西瓜刀,马磊持一把水果刀,马兵兵持一条双截棍和一把水果刀走到东坑镇先益电子厂旁边的公路上,碰到与马兵兵发生争吵的对方男子(下称被害人)和另几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向我们方向走来。被害人看到马兵兵就上前打了马兵兵一拳,其他人就围过来打马兵兵,马兵兵见状就拔出水果刀乱挥乱砍,我们为了打赢就持刀冲上去,对方的人见状就四处逃跑。我看见被害人在跑的过程中捡起马兵兵掉下的双截棍打了马志勇一下,接着被害人就往我站着的方向跑来,我就拔刀出来追着被害人往被害人后背部砍了一刀。后我跑过头,当我回过头就看见被害人被我砍中后倒在地上,马志勇用刀往被害人前胸部位砍了几刀(砍中几刀不清楚),马兵兵用水果刀往被害人前胸部位捅了一刀。后我们逃离现场。我使用的那把西瓜刀在逃跑过程中扔到草丛里了。后我与马思国、马杰、阿峰、唐小伍、马磊、马志勇、马兵兵(小某),还有马兵兵(绰号拽兵,下称大马兵兵)、马威、马执政一起到塘厦汇合,谈论在东坑砍伤人的事情。11月10日8时许,我们分开逃跑。唐小伍、马志勇和我逃去深圳市石岩区找我姐姐借钱,但我没有将砍伤人的事情告诉我姐姐,借了200元,我给了50元唐小伍,唐说去深圳找朋友,马志勇和我坐车逃回桂林。过了一段时间听说马志勇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就到处逃跑,一直到2008年10月30日被广西全州县公安抓获。辨认笔录:经辨认,同案人马继庭辨认出了被告人马兵兵和同案人马志勇;未辨认出被害人刘某乙。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马继庭指认了其持西瓜刀砍伤被害人背部的地点。2、同案人马志勇的供述:2007年11月9日17时许,我和马继庭、马磊、大马兵兵(拽兵)在501房出租房里,小某(小马兵兵)和马思国很气愤跑回来,说在东部快线网吧跟霍真真的老乡吵架,叫我们拿工具一起去帮忙打架。我拿了一把西瓜刀(长约30CM),马继庭也拿了一把西瓜刀(长约40CM),马思国拿着水果刀(长约20CM),小某(小马兵兵)拿着跟马思国一样的水果刀和一根双截棍(银白色,两根金属棒组成,每根长约15CM),马磊不清楚有没有拿工具,我们几个人就跟着小某出去,只剩下大马兵兵在出租屋里睡觉。我们走到先益电子厂侧面一高压电线杆附近时碰到霍真真与一名男子在一起。小某说就是那名男子,该男子看到我们后就打了一个电话,接着有六七名男子从后面走过来。小某走到该男子跟前,二人吵了几句就打起来,该男子向小某的眼角处打了一拳。小某想拿双截棍打对方,结果双截棍丢在地上让那名男子捡到了。我走上前,被那名男子在后脑打了一棍,走了两步就晕倒了。当我爬起来的时候已经发现那名男子倒在路边,其他人都跑了,我就跑到该男子跟前,从衣袖里拿出西瓜刀来向他的腰间肚子部位砍了三刀,我看见他身上流血就逃跑了。我逃跑到大榕树附近时将西瓜刀扔了。后来我听小某和马继庭说,小某用水果刀向那名男子的胸部刺了一刀,马继庭向该男子后背砍了一刀。打完架后,我们到了另一老乡马杰的出租房里汇合,后来,我和马思国、马继庭、小某、马磊、唐小伍、马杰还有马杰的三个朋友(一男两女)一起去到了塘厦,租了四个出租房住了下来。11月10日2时许,大马兵兵、马威和马执政因为害怕刘某乙一伙人找他们报复,也来到了塘厦跟我们会合。我们商量分散逃跑,决定我和马继庭、唐小伍去深圳市石岩区找马继庭的姐姐弄钱,马思国、马威和马执政就去深圳(地点不详),大马兵兵、马磊和小某去深圳市龙华区找大马兵兵的朋友。辨认笔录:经辨认,同案人马志勇辨认出了被告人马兵兵(小某)和同案人马继庭。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马志勇指认了打架的现场。3、被告人马兵兵的供述和辩解:2007年11月9日下午16时许,我在东部快线网吧上网时看到以前工厂的女同事,就和她打招呼并聊了几句。坐在女同事旁边的河南男子可能以为我故意和女孩子搭讪,导致误会,就站起来和我争吵,并打电话叫人过来。我看情况不对,便离开网吧回到出租屋拿了一把水果刀,马思国、马继庭、马志勇、马磊磊怕我出事就拿了工具一起和我下来。马志勇和马继庭拿了西瓜刀,我拿了水果刀,其他人我不清楚。去的路上(先益电子厂附近),我们看见了那名女同事带着河南男子和另外几名男子往我的住处这边走。走到跟前,他们用河南话骂、威胁我,之前和我发生争吵的河南男子跑过来向我的太阳穴打了一拳,其他人也围过来打我,对我拳打脚踢。在我被他们打得快要倒地时,我将身上携带的水果刀拔了出来,并往外划了一圈,把他们逼开。我看见马继庭在10米外追打对方一名男子,而且那名男子已经倒地了。我想跑去叫马继庭停手。在跑近的时候,我的脚被绊了一下,身体往前倒,因为我右手拿着水果刀,爬起来时发现我的右手被割伤,但是有没有用刀插到之前倒地男子的身上我就不知道了。接着,我就拉着马继庭叫他快走,我们就逃离现场。我不知道我和马继庭有没有伤到人,马志勇对我说他砍了倒地的河南男子两刀。我的外号是小某。马磊磊和马思国因为年纪小在旁边没有动手。我回家拿刀的目的是防身。我把水果刀拔出来,他们看到我有刀就退了。我没有拿刀挥舞,没有用刀砍或刺到对方的人。我不记得是谁带了双截棍去,打架时掉在地上被河南男子捡到了。我没有叫马志勇等人一起去打架。打架后,刀扔在回出租屋的路上了。辨认笔录:经辨认,被告人马兵兵辨认出了同案人马继庭、马志勇;未辨认出被害人刘某乙。指认笔录:被告人马兵兵指认了与陌生男子打架的地方。另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害人的家属刘某甲、张灵芝与被告人马兵兵及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马兵兵及家属已向刘某甲、张灵芝支付人民币95000元,刘某甲、张灵芝对被告人马兵兵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刑事谅解书、撤诉申请书予以证实。关于被告人马兵兵和辩护人唐恒所提意见,经查:1、马兵兵是否抱了肖某对本案定罪量刑没有影响,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3、马兵兵纠集多人持工具参与打斗,并非激情犯罪。4、关于马兵兵是否持刀伤人。首先,被害人程某、贾某均称系被与刘某乙争吵的黄毛即被告人马兵兵持刀所伤,被告人马兵兵开始亦曾供述其持刀向外划把对方逼开,同案人马继庭亦供述马兵兵有持刀乱挥乱砍,证人马兵兵亦对此有所印证;故由于程某、贾某二人指证明确,且二人除开始与被告人马兵兵接触后即逃走,未反映被其他人伤害,故足以认定被告人马兵兵持刀伤害程某、贾某的事实。其次,证人马兵兵称听被告人马兵兵和马思国说,被告人马兵兵有用小刀刺了被害人一刀;同案人马继庭供述称其看到被害人倒地后马兵兵持刀往被害人前胸捅了一刀,后虽称是事后听马兵兵说捅了被害人两刀,但均指向马兵兵有持刀伤害被害人;同案人马志勇供述称事后听马兵兵和马继庭说,马兵兵刺了被害人胸部一刀;再结合尸检报告证实的被害人所受伤害情况,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马兵兵有直接持刀伤害刘某乙。5、被告人马兵兵与同案人马继庭、马志勇等人系共同犯罪,均应对被害人刘某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6、被告人马兵兵潜逃多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对于是否纠集马继庭等人、是否持刀伤人等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与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本案认定的事实不符,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故不予认定其构成自首,但其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7、被告人马兵兵系初犯,当庭认罪,积极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兵兵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兵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兵兵潜逃多年后主动投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发,被害人刘某乙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马兵兵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兵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马兵兵及辩护人唐恒所提意见中可以成立的,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不能成立的,前已阐明理由。视被告人马兵兵的犯罪情节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兵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坤鹤
代理
审判员 胡炳辉
人民陪审员 谭雪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小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