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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229号

何维萍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维萍,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229号

原告:何维萍,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李林,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何维萍诉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维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维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维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蒋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