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229号
原告:何维萍,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李林,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何维萍诉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维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维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维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蒋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