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782号之二申请人侯某,女,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农民。申请人侯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的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广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五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