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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782号之二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782号之二申请人侯某,女,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农民。申请人侯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的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广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五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