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03执895号

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州市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红叶路。

法定代表人:董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在郑州高新区红叶路10号厂房,因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2015)船山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宗明

审判员  苟 琼

审判员  唐晓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