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张伟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达冲。
被执行人:孙建国。
被执行人:宁波市远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余姚。
法定代表人:鲍峰,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达冲、孙建国、宁波市远大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1685元、手续费6422元、逾期利息6404.56元、滞纳金4884.87元及律师代理费4800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达冲名下的车辆已书面查封,暂无法找到。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