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502号
原告:赣州新展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2号赣州休闲娱乐城北区主楼1306号公寓。组织机构代码:08714874-4。
法定代表人:邹圣文,系公司经理。
被告:赣州市道烨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6号1801室。组织机构代码:09926520-0。
法定代表人:游道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丰稔,男,汉族,1989年9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告:郝代健,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赣州新展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道烨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丰稔、郝代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郝代健因涉嫌诈骗罪已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立案侦查,被告郝代健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均基于同一事实,故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迪驰
审 判 员 吴 芬
代理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