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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303号之一

郭小瑛与张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小瑛,张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小瑛,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张小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郭小瑛申请执行张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郭小瑛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2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7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吕晓斌执行员  李至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希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