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95号原告马雪娇与被告李忠勇、严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73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雪娇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忠勇、严思支付执行款1775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勇、严思已支付执行款299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雪娇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陈权
代理
审判员 陆伟民
代理
审判员 鲍圣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