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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2975号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荷叶、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荷叶,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沈永海,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涂开存,方凤平,沈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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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荷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锋,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沈永海。

原审

被告:沈永海。

原审

被告: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罗梅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涂开存。

原审

被告:涂开存。

原审

被告:方凤平。

原审

被告:沈劲松。上诉人邵荷叶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沈永海、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涂开存、方凤平、沈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邵荷叶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荷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潘海津

代理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建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