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华。被执行人孙俊朋。被执行人韩金友。被执行人郑晓宁。被执行人衡水市速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俊朋,董事长本院制作的(2016)冀1102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应于该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275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8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用9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另计)。执行中被执行人孙俊朋及其妻何立红自愿用其名下的房产及车库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市速丰复合肥有限公司、韩金友、郑晓宁、孙俊朋及其妻何立红名下银行存款9467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及孙俊朋妻子何立红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二、本裁定第一条执行金额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及孙俊朋妻子何立红名下相当价值的财产变价抵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荣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