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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457号

刘亚坤申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住所地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张俊臣,亲友其他执行人许某某,地址巴林左旗。刘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20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亚坤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把孩子归还给申请人刘亚坤,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查访被执行人现在在黑龙江带着打工没有被执行人在黑龙江的住址目前找不到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亚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现住址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亚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