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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458号

蔡荣品、郭素清与罗庆国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荣品,郭素清,罗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蔡荣品,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郭素清之女,住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郭素清,女,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罗庆国,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郭素清、蔡荣品依据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庆国腾退房屋。执行中,被执行人罗庆国已于2016年8月1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素辉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湘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