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蔡荣品,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郭素清之女,住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郭素清,女,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罗庆国,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郭素清、蔡荣品依据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庆国腾退房屋。执行中,被执行人罗庆国已于2016年8月1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素辉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湘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