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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816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黄晓怡、黄忠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黄晓怡,黄忠耿,吴才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第一层及第十四层。代表人廖礼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晓怡,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黄忠耿,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吴才红,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黄晓怡、黄忠耿、吴才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晓怡、黄忠耿、吴才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黄晓怡、黄忠耿、吴才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20651.4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玥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