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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更4391号

柏仁统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柏仁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4391号罪犯柏仁统,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柏仁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柏仁统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鄂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柏仁统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3年7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3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柏仁统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罪犯柏仁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柏仁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一次季度表扬,四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柏仁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柏仁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云霞

审判员  周红川

审判员  肖运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