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4民初77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69号166幢101,组织机构代码:66598013-8法定代表人梁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建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唐海军,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洛阳公司)诉被告唐海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寇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海军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诉称: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YS0253252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对房屋的位置,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贷款资料的提交时间,违约责任,交房时间等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约定首付款446916元,余款42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双方购房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在《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前,被告未按银行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回商品房,被告所交全部款项不予退还,被告应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原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撤销合同备案的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S0253252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判令被告配合办理合同撤销备案登记;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唐海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预售位于洛阳市××城市东××(××东路南侧)“洛阳恒大绿洲”的住宅商品房一套,房号为47幢120号,房屋代码为809552。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14698.47元,总金额866916元整。被告应于2014年6月13日前支付房款446916元,余款420000元在2014年6月16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如逾期付款在180日内,被告应自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逾期超过180天后未付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告使用等;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前,被告未按银行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回商品房,被告所交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协同原告到房管局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2014年11月25日,原、被告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洛阳公司)三方签订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中信银行洛阳公司贷款42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预售房屋,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还款日为每月1日,还款总期数为120期,每期还款本息为5094.65元;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即被告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上述房产为本合同项下个人房产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对自本合同项下个人房产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被告取得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以中信银行洛阳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担保阶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因被告多次逾期未还贷款,中信银行洛阳公司五次从其保证金户直接划扣累计44887.1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在办理完个人房产按揭贷款后多次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诉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S0253252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判令被告配合办理合同撤销备案登记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海军签订的编号为YS0253252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唐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合同撤销备案登记。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唐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海花
审 判 员 魏奇峰人民 陪 审员 贾永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李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