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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2537号

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屠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2537号原告屠某,女,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谢某,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期到庭,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其无法按期到庭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屠某。

审 判 长  葛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梁 亮

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