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2537号原告屠某,女,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谢某,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期到庭,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其无法按期到庭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屠某。
审 判 长 葛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梁 亮
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