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执404号

唐昆与殷朋进、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昆,殷朋进,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唐昆,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殷朋进,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殷德强,经理。本院在执行唐昆申请执行殷朋进、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唐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4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辉

代理

审判员 李笃生

代理

审判员朱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