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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604号

吴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604号被执行人吴某。关于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覃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吴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周务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