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604号被执行人吴某。关于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覃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吴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周务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