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金坤。被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南门街**号。法定代表人姜晓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金坤与被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蔡金坤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蔡金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蔡金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王晓勇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琳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