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某,男。因吸毒于2016年3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甘某某在湘阴县文星镇“佰嘉丽景”大酒店开了7005号房间,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邓某、贺某、符某、杨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了毒品。该院以被告人甘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甘某某在湘阴县文星镇“佰嘉丽景”大酒店开了7005号房间,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邓某、贺某、符某、杨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了毒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①2016年3月22日上午甘某某用老板陈某某的身份证在佰嘉丽景大酒店登记入住7005号房,他就在房间里休息。②甘某某电话联系了贺某,又用车将贺某及符某、杨某接到了7005房,下午2点多钟,邵某某也到了房间。③下午5点多钟,甘某某准备了毒品冰毒、麻古和吸毒工具供他们六人轮流吸食。④他和甘某某都不知道贺某、符某、杨某的具体年龄。2、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①2016年3月22日10时许,甘某将她与符某、杨某用车接到了佰嘉丽景,到7楼的一间房间后,她看到邓某在玩电脑。②甘某拿出用矿泉水瓶做的壶子和一包冰毒和麻古,又拿出吸管和锡纸,在电脑桌边吸食毒品,甘某叫她玩,她没有玩,14时许,房间里又来了一个不认识的男的。③17时许,甘某又开始吸食毒品,还教符某如何吸食,接着邓某、她、杨某还有那个不认识的男的轮流吸食了甘某拿出来的毒品冰毒和麻古。④该房是甘某用别人身份证登记的。3、证人符某的证言。证明在佰嘉丽景7005房吸食毒品的过程,她证明的细节以及毒品来源与贺某的证言一致,同时证明房间是谁开的她并不清楚。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①2016年3月22日甘某某开车将她与贺某、符某接到了佰嘉丽景酒店7005房,该房是甘某某开的。②她与甘某某、邓某、贺某、符某在7005房一起吸食了毒品,毒品是甘某某提供,具体来源她不清楚。③甘某某没问过她们年龄,应该不知道她们是未成年人。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甘某某系他司机,他的身份证放在车上的手包内,由甘某某保管,2016年3月22日至23日佰嘉丽景酒店7005房他没开,应该是甘某某开的。6、证人吴某的证言。她是佰嘉丽景酒店前台职员,证明2016年3月22日上午11时前,一个年龄约30岁左右,身高1.75米左右的男子,持陈某某的身份证开房,她发现身份不符,那男子提出他是开房给他老板陈某某住,她才接过400元钱给他开了7005号房间。7、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供认他用他老板陈某某的身份证在佰嘉丽景酒店登记入住7005房,他准备了毒品冰毒和麻古以及吸毒工具,容留了邓某、贺某、杨某等人吸食了毒品。8、辨认笔录、吸毒人员邓某、贺某、符某、杨某指认被告人甘某某即是在佰嘉丽景酒店7005房容留他们吸毒的人。9、容留吸毒现场勘查笔录、照片。10、被告人甘某某使用证人陈某某身份证开房的住宿登记单。11、被告人甘某某、吸毒人员邓某、贺某、符某、杨某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甘某某系被抓获到案。13、被告人甘某某的户籍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千元,余款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封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