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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1415号

倪继忠与陈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继忠,陈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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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倪继忠,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陈辉,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倪继忠与被执行人陈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张民��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1055.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在上述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3、本院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上述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5、被执行人陈辉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张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庞峰执行员  吴岳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