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523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35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