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119号
原告:朱宝珍。
委托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邦远。
被告:唐立成,成年。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继松,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郑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村东台孜67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在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
负责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宝珍与被告朱邦远、唐立成,被告蚌埠市郑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朱宝珍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宝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朱宝珍负担。
审判员 张双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景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