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754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5646。被告郑某,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5634。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蔡应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鹏凌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