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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2754号

邓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754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5646。被告郑某,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5634。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蔡应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鹏凌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