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民初2477号

沈立江与顾兴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立江,顾兴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民初2477号

原告:沈立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东,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兴娣。

原告��立江与被告顾兴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兴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立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11400元及其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间曾有业务关系,2014年6月20日,双方对账确认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尚欠原告材料款17000元,于2014年7月5日归还10000元,余款7000元在2014年7月30日还清。但至今被告仅向原告归还了5600元,尚欠11400元。后原告虽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顾兴娣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欠条一份,因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证据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精制棉。2014年6月2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货款17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货款17000元,于2014年7月5日支付10000元,余款于2014年7月30日付清。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600元,余款11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成讼。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现被告尚欠原告11400元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经原告催讨后仍未能及时支付,显属���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11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兴娣应支付原告沈立江货款11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顾兴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技江

审 判 员  方艳青

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