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182号原告王学欣被告王林鑫被告王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欣诉被告王林鑫、王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江浩
代理
审判员 张新潮
人民陪审员 刘迎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帅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